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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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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一种保证服务,审计服务提供积极保证的基础是源于其实施具体过程后获得的确信状态。处于何种确信状态,审计人员方可确定被审对象是公允表达的呢?这事实上是一个标准问题,本文认为这一标准就是“排除职业怀疑”,同时,这一标准的实现,还依赖一定的程序和具体规范。 关键词:审计证据;证明标准;排除职业怀疑;实现与保障 一、引言 为了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必须掌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是所有审计职业规范对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并都承认审计证据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判断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为了便利审计人员对这两个审计证据特征作出判断,相关职业规范都对充分性、适当性作了进一步的描述、具体细化或规定。可见职业规范所强调的职业判断是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判断,它们主要是想对这两个特征的判断提供指南。我们认为审计所提供的是一种保证服务(积极保证),这种积极保证源于审计人员的、经过其职业判断后的内心信念。这种内心信念的程度就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基础,也即是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职业规范中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之要求,针对的是审计证据,而不是审计证明,或者说那是具体证明标准下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可见现行职业规范中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或者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它们混淆了审计证据与审计证明。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重新思量,明确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丰富现行审计理论,指导审计证据的证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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