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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行为与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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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审计师保持独立性的能力依赖于审计师合理发现会计信息中错误和舞弊的能力以及顶住客户压力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能力。这两个能力受到审计市场中审计师、被审计单位和监管机构行为的影响。 〔关键词〕市场参与者行为;审计独立性;政府监管 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师在发现会计信息存在错误或舞弊时,顶住客户压力对错误和舞弊加以披露的能力(DeAngelo,郝振平,2001)。这说明保持审计独立性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审计师应通过审计合理发现会计信息中的错误和舞弊,而且,审计师只有在发现会计信息中的错误和舞弊后才能披露它。因此,这是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前提。另一个条件是审计师在合理发现会计信息中的错误和舞弊后,要能顶住客户的压力,如实揭露这种错误和舞弊。如果不能披露发现的错误和舞弊,审计师仍然不能保持独立性。 萨缪尔森《经济学》将市场定义为“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按照这个定义,审计市场的参与者应包括:审计服务的供给方,即审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需求方,即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由于现实中没有纯粹的市场机制,而往往是受到政府机构或多或少监管的市场机制;又由于我国转型经济中,审计市场是政府一手创造的,所以,我们将政府(通过证监会等机构)这个监管者也列为审计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并且应该是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因为被审计人实际上是需要审计师通过审计来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证明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所以,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也是审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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