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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审计职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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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国家审计的职责,是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确立的,审计的覆盖面较宽,而审计的力量有限。因此,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作为一种权力制衡的手段,必须对国家审计的职责加以完善,把监督公共财政、检查公共账目作为最基本职责,弱化对国有企业的具体审计,合理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职责;完善 审计的职责主要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审计职责是通过法律、行政授权或缔结契约等方式确定的。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审计的职责也应随时进行调整。我国的国家审计工作是在国家宪法的明确规定下开展起来的。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企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要对上述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从我国国家审计工作20年的开展情况来看,主要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为目标,这在我国审计力量不足、法治环境不完善、转轨经济情况复杂等大环境下,适应了环境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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