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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主体定位对国家审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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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也将对国家审计产生影响,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由主动性变成了被动性,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受托主体和审计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审计 2003年5月,温家保总理以378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上规定表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主体已经定位,这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条例》明确界定为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表明,企业国有资产已由原来意义上的政府公共资产成为了由专门部门管理的专项资产。《条例》的这些规定使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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