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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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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既不能坐等,也不能急躁,而通过中外比较,从中寻找差距和可借鉴经验,这不仅是科学研究所常用立法,同时也是加快审计法制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西洋审计法制建设概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一般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三种类型,由于其机构设置不同,因此,在审计法制建设方面也各具其特点。 1、瑞典行政型审计立法 瑞典国家审计是世界上颇有影响力的行政型审计之一,审计法令的典型代表是1973年第 44号议案通过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规摘要》。该法的主要特点是: (1)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局的行政色彩,国家审计除受专门的审计法律规范调整外,还应受《行政机构总则》等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如该法第一条规定“行政机构总则除第三条第三款外,均适用国家审计局。” (2)经济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局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该法第三条规定 ‘在审计方面,审计局进行效益审计…“。 (3)国家审计立法同样主要指对国家审计局的立法,对内部审计及民间审计则在国家审计法中不予体现。 其不足之处是,因受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影响,审计法授予国家审计局的地位、独立程度、权力等均较司法型和立法型审计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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