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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的制度缺陷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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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内部审计虽然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但其实施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根源在于制度性缺陷。本文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制度缺陷,并认为要消除这些制度缺陷应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以促使内部审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内部审计;制度性缺陷;制度重建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为监督主导型。1995年7月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 而西方企业内部审计则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自发产生的。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相比较,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首先,我国内部审计建立的初衷是把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旨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对内部审计的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最后,国有企业本身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对内部审计的安排只是被动地接受。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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