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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效益审计及其在现阶段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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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审计的法理 人民为了管理社会而建立国家,同时产生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又产生监督国家管理使用税费的权利。当人民作为国家的纳税人,用一只手义务地将税费交给国家,人民就有权利用另一只手监督国家使用税费,这只监督之手就是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都应从这里开始。 从法理的角度看,国家审计的定义应该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纳税人负责的,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国家监督。国家审计运用法律确认的审计权对国家管理和使用税费情况实行监督,对纳税人负责;法律是确认和执行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力职责、国家审计的监督和责任的载体和准则。法律一旦确认国家审计具有向人民负责的责任,国家审计就获得了独立监督国家其他权力的权力(权利)。简言之,国家审计权力来自人民监督国家的权利,来自国家向人民负责的职责,体现为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可见,国家审计既是一种国家监督,又是一种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说,则是一种人民监督。 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有三个:责任、正义、真实。这三个核心价值支撑着国家审计的价值体系,表现为审计崇尚客观公正,构成审计意识的主要内容,体现审计意识与法律意识之间的质的联系。其中的责任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资源的所有者负责,并对审计活动自担后果和他担后果。自担后果,是说国家审计人员、机构的审计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应自己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道义责任、行政责任,也可能是法律责任,更具体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他担后果,是说管理、使用国家资源因失误或错误以及效益等方面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国家审计对这种后果予以追究,归责于人或单位,这里所说的效益方面就是国家审计中的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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