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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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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计派出机构 性质 作用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1998年,审计署驻部审计局改为审计署派出局,由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直接向审计署负责。审计派出制度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为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审计署的高度评价和人民群众的称赞。审计派出机构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总结审计派出制度,思考当前面临的问题,探索新阶段的发展方向,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高锋,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一、审计派出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成效明显 (一)审计特派员制度 1 审计特派员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1986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的报告》,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8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并在国务院颁发的《审计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1995年,我国《审计法》正式颁布实施。《审计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至此,审计特派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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