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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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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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