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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源自公告——论审计公告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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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2003年审计结果初步对社会公开后,新闻媒体发明的“审计风暴”一词让多年来习惯于默默无闻埋头工作的全国八万名审计人员感到欣喜,那么随后积极高效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则愈加彰显了舆论的力量,也使人们愈加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并看好这一制度的未来。 一、 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背景 (一)法制进程和制度准备 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独立型四种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我国审计实行的是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序列,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行政模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监督权力行使的间接性,即本身行政执法权有限,主要职责在于发现问题,而解决和处理问题经常需要间接地诉诸于司法监督、相关的行政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从法理的角度包括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的直接监督)等方式。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具有相似的间接性,在守卫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具有最单纯、最直接的契合。由于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民意的升华,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与最终面向社会的审计公告在向人民公开的这一方向上是一致的。从1983年组建审计机构起,我国的政府审计在审计结果公开方向上分为“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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