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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与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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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通用会计准则执行和剩余会计准则制定权行使的监督是由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来进行。这一制度安排自然产生了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需求,引发了一批会计师脱离企业会计领域,以超然独立的身份、态度来提供这种服务,形成注册会计师职业。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准则制定权合约这一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的主体保证力量,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独立性。 一、审计独立性界说 本文所言之独立性是现代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权合约框架下的注册会计师之独立。“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即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Thomas G.Higgins,1962)前者指,注册会计师在行使对通用会计准则执行及剩余会计准则制定的监督权时必须与被监企业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后者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精神状态和自信心,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形式上的独立既难以界定、也无法穷尽,更不容易稳定,但作为独立性的手段至少有两点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是它给人以(独立的)证据,以信心;其二是形式可以限制或延缓影响实质性独立事件的发生。“如果审计人员给人的印象是缺乏独立性,就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审计人员不仅有责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也要避免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Garman G.Blough,1960)有关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承担报告任务时,应在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均独立(IFA,1992);公开执业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在实质和形式上均应独立(AICPA,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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