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伙制与会计职业之间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
| |
合伙制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热门话题,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合伙的实践,不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的注册会计师,对合伙制都比较陌生。本文提出合伙制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态,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为特色;其次,是合伙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特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会计职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对专业人士决定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有完全不同的影响。只有把这两个方面适当地区别开,才能对合伙制本身及其与会计职业的关系有一种清晰的理解。 合伙制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对此有憧憬,有疑惑,更有许多误解。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缺乏合伙的实践,不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的注册会计师,对合伙都很陌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改革思路又使我们把眼光本能地投向国际“五大”,而“五大”作为巨型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所实行的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对早期的会计职业有重大影响的合伙制,其复杂的管理结构、特别是近年来纷纷转向“有限责任合伙”的现实,导致国内人士对合伙制的认识更加混乱。 从最基本的含义来理解,“合伙”身上结合着两个方面的特征。这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态,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为特色。其次是合伙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特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会计职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对专业人士决定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有完全不同的影响。只有把这两个方面适当地区别开,我们才能对合伙制本身及其与会计职业的关系有一种清晰的理解,也才能对我国目前合伙制改革所陷入的僵局获得一种清醒的认识。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