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法律证据与审计证据之异同――兼议强化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提高移送处理案件水平
| | 审计论文 免费小论文 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继续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审计论文 免费小论文三大主要任务之一。之前的审计论文 免费小论文2000、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署、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从制度和工作机制上,为审计机关积极发挥惩治腐败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几年,审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无论数量或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司法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差异,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战果的扩大和审计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审计机关收集的审计证据的自身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前不久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提高审计质量和移送处理水平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将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异同加以比较,以推动审计证据质量的提高。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看,审计证据来源有三类:一是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而收集的审计证据,这也是形成审计证据的主要部分;二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借助外部专家的勘验笔录证据。比较完整详尽地规定审计证据内容、形式、收集方式、质量要求的规章,一是《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一是新颁发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颁发(试行)》。两者对于审计证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后者由于新发布,结合实际情况,对审计证据作了更为科学、实际的表述。如:审计人员可以(《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为“应当”,但审计实践中一般只能取到复印件)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新增)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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