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审计报告范文 一、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审计报告范文问题 1、政府审计职权尚无法起到制约权力的审计报告范文作用。著名的政治学家C.A.利兹在其《政治研究》中指出,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控制方式有委员会的调查权、质问时间、财政控制、民政专员控制,其中“财政控制”主要是指国家审计。由此可见,现代政府审计是保障民主政治的核心——分权与制衡机制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是从经济监督角度出发对行政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一种制衡。制约权力需要充分的职权,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都有经济监督权,但经济监督权的内涵各国却不同。英、美等国政府审计的经济监督权只包括调查权、报告权和公布权,日本、瑞士等国政府审计在调查权的基础上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意见、要求改进,法国等国政府审计既有行政处分权又有经济制裁权。我国政府审计的职权由《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具体包括行政处理权和经济制裁权。但是,这些职权不足于对权力加以制约,特别是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查、评价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后,所作出的确定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处理决定,有时难于得到切实执行。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使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损害。纵观古今中外,无论是我国历史上的比部、御史台、督察院和御史大夫,还是法国的审计法院、苏联的人民监察委员会,都具有较高的审计职权,要么是将政治、经济、财政、司法等权力结合在一起,要么是借助法律程序来处理经济问题,要么是将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结合在一起。所以,要解决我国当前政府审计职权问题,应当选择司法型审计模式,在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不断增强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并通过修改审计法以强化审计的职权,从而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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