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改进
| | 审计论文 论文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已由财政部颁布并在全国实施,准则的审计论文 论文集颁行顺应了国际通用会计报表体系的审计论文 论文集发展趋势,既充分借鉴了美、英等发达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准则在制订和执行方面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特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问题 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分歧较大,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作出了解释,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无疑增加了企业编制报表的难度,会计人员员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虽然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很可能导致企业主观臆断、或是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的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尚不够发达,尤其是企业债券二级市场还未完善,企业债券(包括短期企业债券)的即期变现能力不强,流动性较弱;同时,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债务的情况较严重,许多企业资信状况欠佳,短期企业债券很可能由于发行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足额偿还而存在不能变现的重大风险。所以,企业短期债券投资中的短期企业债券投资,其流动性和安全性一般很难满足现金等价物的要求。《指南》中举例将“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这样举例容易产生误解,因为企业持有的三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是国库券,也可能是企业债券,对于后者就不一定能满足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另外,在实务中,许多会计人员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也应属于现金等价物,理由是企业需要现金时可以随时到银行贴现,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银行承兑汇票不应属于现金等价物,原因有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二是票据贴现的贴现利率事先并不确定,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变动风险,且变现金额也不易确定;三是贴现行为直接受到国家金融政策、银行经营政策、资金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针对我国目前会计人员中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准则应对现金等价物作出更详尽的解释。在当前至少应剔除掉短期企业债券一项,便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具体操作,又可在一定程序上提高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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