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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责任是一个基本会计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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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会计理论体系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币值不变这四个公设之上。如果离开了这四个公设,真难想像会计是什么样子。但这四个公设果然是最基本的?是否还有其他公设存在?如果有,其他公设是否比现有的这四个公设更基本?会计理论体系建立在会计公设基础之上的探索果真失败了?会计目标果真能代替会计公设并作为一个基本观念来建立会计的基本体系?本文就尝试研究这些问题。 一、历史的反思 第一,本世纪早期,会计工作并没像现在有会计标准可以依循,在多数情况下,会计工作的进行是基于个人的判断,也无所谓理论与体系。 会计学家对于这种混乱的情况,本着一种敬业精神,对真理进行探索的欲望,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既然要建立会计的体系,总要找一个基础,最初,会计学家们把基础选定为会计原则或惯例,我们称其为原则导向的尝试。 1932年,乔治.O.梅担任主席的美国会计师协会与证券交易所合作,对会计原则的探索作了重大的努力。在如何确定会计原则问题上,梅认为:“在考虑改善当前状况的方法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主管当局从今日流行的可接受的会计方法体系中筛选出一套对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具有约束力的详细准则。……更为实际的另一选择是让股份公司在非常广泛的范围里自行选择会计方法。但是,要求它们公开使用过的方法,并保持年度使用方法的一致性。”①因而,在梅看来,原则就是惯例,正如他所说的,“会计规则比起法律规则来,更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的产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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