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几个问题的探讨
| | 行政事业审计论文一、审计业务约定书 当前,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及降低收费;另一方面,客户也不必耗费精力就审计条件讨价还价,对客户甚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行政事业审计论文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政事业审计论文弊端也显而易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制订者的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特别表现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本所概不负责\"或\"本所只退还审计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损害客户利益,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了避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尽量回避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使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书。如果为了节省审计成本,决定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事务所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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