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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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审计法论文
现金及将以固定或确定金额的审计法论文
货币收取的资产",并以列举方式,说明货币性资产项目主要为"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尽管上述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美、英等国家的准则制订机构的有关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国外准则机构都强调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以现金方式收回",并且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 反观我国的具体经济现状,企业间"三间债。拖欠情况普遍,甚至商业银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并且现行企业大多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而非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应收款项长年挂账。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为混杂,各种备用金、保证金、暂借款以及其他科目无法核算的款项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应收账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应作为费用性开支处理,其隐藏的风险较应收账款有过之而无不及。最近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月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并规定所有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均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质量。但"补充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提方法和比例,为企业规避"补充规定"提供了可能,而应收款项质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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