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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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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关资产重组业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业务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加深对该准则的理解,本文拟对中美两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规范主要集中于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APB opinion No. 29)“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30号“非货和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和注资产的会计处理”。本文也主要以此为根据进行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非货和性交易准则中所定义的非货和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即交换双方均需付出自己非货币性资产,以换取对方的非货币性资产。而美国的准则除包括我国准则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规范了一类特殊的非货和性交易——非互惠性转让。所谓非互惠性转让是指单一方向的转让,例如财产股利等。 另外,美国的准则中规定了5种有别于一般性条款的特殊业务:(1)企业合并;(2)同一管理系统下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3)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股本转换;(4)因股份分割或股票股利引起的股票回收或发行;(5)非货币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和性资产,随后又投资于非货和注资产。而我国准则中规定的不涉及的事项只有上述的(1)(3)两项。可以看出在对第2项业务的理解上中美两国存在差异,中国准则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一般交易视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纵容关联方之间这类交易的产生。美国准则更加强调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将其与一般的非货币性交易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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