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比较观
| | 审计法论文
2000年6月,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审计法论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条(二)项:"...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现行利润表是按照费用的审计法论文
功能列示。 世界流行的利润表基本格式有两种:一是流行于我国、美国和日本的费用功能法利润表或称销售成本法利润表;另一是流行于欧洲国家的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或称支出性质法利润表、总成本法利润表)。根据欧洲联盟第4号指令;欧洲国家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或费用功能法利润表。两种利润表都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5I)--财务报表列报所推荐的。新IASI将费用性质法称作第一种方法,而将费用功能法称作第二种方法。该准则第84段:"选择销售成本法还是支出性质法依赖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组织的性质。"...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因而要求在使用销售成本法时作附加披露。显然,IASI着重推荐费用性质法利润表。 一、什么是费用性质法利润表 新IASI第75段规定了收益表(新IASI如此用,下文均按照我国习惯称利润表)至少应包括的金额项目,第80段规定了费用性质法利润表的项目。现将两者合并,列示如下: l.收入 100 10.融资成本 5 2.其他经营收益 20 11.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 3.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 5 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 4.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 40 亏损份额 20 5.雇员成本 30 12.所得税费用 10 6.折日和摊销费用 18 13.正常活动损盆 25 7.其他经营费用 17 14.非常项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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