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进一步实施和完善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几点思考
| | 审计毕业论文 一、协调和澄清国有股减持的审计毕业论文法律依据 协调和澄清国有股减持的审计毕业论文法律依据,其实质就是要明晰与国有股减持问题有关的法律条例之间的一致性和配套性。虽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公告为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战略性指导,但是,目前国有股减持计划实施所依据的法律条例还有待协调和明晰。以国有股的回购为例,尽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似乎作为减持方式之一的国有股的回购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作为直接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与处置办法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川简称《管理办法》》第27条又明确规定:“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显然这两者是存在矛盾的,而且,严格地说《公司法》并未具体涉及国有股减持的有关问题,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却事实上对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与国有股减持计划实施法律依据相联系的是,国有股减持计划实施的归口管理问题。目前,负责对国有股减持工作实施管理与批复的部门和机构主要涉及证监会、国资局(办)和财政部等。实际的操作程序一般是先由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讨论,然后提请国资局(办)以及证监会批准。在涉及国有股权的协议转让中,目前还须报财政部批准。因此,从目前国有股减持工作的归口管理来看,明显是多头管理。但问题不仅限于此,从归口管理的法律依据来看,与此有关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5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依据目前的法律条件,对于国有股减持计划实施的管理与批复最终应由国务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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