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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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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职论文下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报告。 本准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及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设计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经营特征以及是否为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等诸多因素。 网络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某一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或管理,或共同受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或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质量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特定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 对质量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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