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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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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开题报告范文】一、 政府审计准则制定依据的比较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美国会计总署(generalac countingoffice,gao),它是1921年根据《预算和会计法案》设立的。起初,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国会加强预算和会计管理,后来由于国会需要加强对政府的经济监督,才使会计总署由原来的会计为主转变为审计为主,所以一般将“gao”意译为美国审计总署。美国各州和地方都设有审计机关,分别向本级立法机关负责。联邦、州和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gao虽然不直接领导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但gao制定了统一的政府审计准则,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都要执行gao制定的审计准则,并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机制。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预算和会计法案》,其制定的参照系是民间审计的公认审计准则。aicpa准则是三段式框架:一是一般准则,二是现场作业准则,三是报告准则。美国政府准则制定主要借鉴、参照aicpa准则模式,我们先来看一看1972年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结构: ·目的 ·范围 ·一般准则 ·检查及评价准则 ·报告准则 从上述这一结构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框架打上了aicpa准则的烙印。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预算和会计法案》为gao制定和修订政府审计准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主要是aicpa准则。 我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比较丰富,不仅参照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模式,而且借鉴了国际上业已成熟的一些先进做法,在体例结构和一些基本内容上,与《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是衔接的。 二、 政府审计准则演进过程的比较 gao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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