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情况如何
| | 审计论文 评职称论文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审计论文 评职称论文共同特点是:这些国家均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司法模式的审计论文 评职称论文国家审计体制。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 (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 (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 (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 (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 (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 (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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