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审计执法中的法律适用与衔接
| | 审计论文 论文集 依法行政是现如今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审计论文 论文集工作要求,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论文 论文集审计机关,处理好《审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衔接,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关系的范围和角度不同,也由于制定时间有先有后,法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常常存在不一致之处。认真研究这些差别,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对于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完善法制体系都十分必要。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历史,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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