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上市公司审计信息的披露
| | 内部审计案例 一、审计信息披露与会计中的内部审计案例“充分披露”原则 所谓审计信息披露是指凡是影响股帆、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对公司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的内部审计案例、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财务信息,都应公布于众。 审计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这里指的信息披露并不局限于会计中的“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主要针对财务报告中有关会计信息的揭示。对于一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了要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财务报告直接相关的信息外,还须披露那些对公司将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甚至对公司发展前景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种信息,如对其他公司的收购或兼并要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和酬金情况,公司注册会计师聘用情况等。此外,充分披露原则一般针对揭示的内容和方式而言,而信息披露不仅涉及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还要涉及披露的格式、地点、时间等。纵观世界各国,信息披露已成为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可靠、准确、全面和及时,直接关系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能否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审计信息披露规范 自我国试行股份制和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中央和地方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各证券交易所也从日常运作和实际管理出发,颁布了各种工作规程。这些法律、法规和工作章程,均构成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审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法规、工作规程有《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等。下面主要论及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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