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一起验资诉讼案的评析
| | 审计论文 论文下载 去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一起涉及银行出具虚假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审计论文 论文下载返还投资款纠纷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鉴于本案中的审计论文 论文下载两级法院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界定对验资诉讼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案件由来 1995年10月,李某、张甲、王某、郝某、付某及张乙(以下简称六股东)共同出资筹办a公司,当时除李某外其他五股东均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交纳股金,而是以a公司名义存入某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96580元,该信贷部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在此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出具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随后,a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咨询服务。1998年10月a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a公司经营期间与宋某签订了"投资协议",为其代理期货交易,为此宋某先后向a公司投入资金50万元,协议期满后a公司未履行协议,宋某遂以a公司设立瑕疵、出资不实、拒不履行协议及虚假验资为由,将会计师事务所、a公司六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原告本息633800元。 二、一审情况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后,作为第一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的存款证明不实为由,要求法院将建行追加为被告。 而建行方面则称,建行既无验资资格又未出具验资报告,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实存款证明不是建行工作人员出具,可能是伪造或盗盖公章。即使是银行人员所出,也不会必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未按验资规则验资,仅凭一纸便条即出具验资报告,说明其行为是故意或严重失职,应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建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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