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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高水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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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质疑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和审计标准委员会(ASB)将“合理保证”定义为“高水平保证”的提法,因为它难以实际激励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并可能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笔者认为,只有审计技术实际上的提高才能真正提高保证程度,否则谈“高水平保证”只是文字游戏。 [关键词]合理保证 高水平保证 风险导向审计 在美国,会计职业界长期坚持审计师应该根据《一般审计准则》(GAAS)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并强调合理保证下的审计报告是值得信赖的,但对于“合理保证”这一概念一直比较混乱,直至近几年还是不断试图阐述到底什么才是“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使我们容易联想到审计“期望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人们就意识到“期望差”问题,即财务报表使用者希望审计报告提供的保证程度和审计报告实际上提供的保证程度的差距。为了克服“期望差”,会计职业界完善了审计准则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南,并和监管人员制定了关于会计监管的规则条例。但这些努力并没有消除财务舞弊,如安然、世通等严重财务舞弊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强烈愤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随即颁布颁布了《萨克斯——奥克斯利》(SOA)法案,并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为了重拾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心,SOA404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报告,并要求他们的CEO和CFO们确认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SOA要求公共审计师也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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