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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理解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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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减称新准则),新准则是将我国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准则中的有关内容整合修改而成的。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首先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其他具体准则作出规定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减值。然后重点就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一)新准则引入的几个概念 1、 资产减值的概念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2、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概念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3、总部资产的概念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而且其帐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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