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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受托责任观基础下支出会计要素的缺陷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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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就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实质来看,其重心就在于对实际发生事项进行基本的记录反映,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并未充分体现。因此,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提供仅仅指向于政府的需求。无论从规范还是实践的角度分析都不难发现: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目标选择的正是受托责任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也是以受托责任观为基础的。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和适应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及事业单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业务的复杂多样化,事业单位会计所处的外部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支出要素定义缺陷逐渐显现出来。 一、支出会计要素定义的缺陷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又称财务报表要素,其定义是否科学准确,关系到事业单位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要素确认就是把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标准的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正式记录会计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的过程。美国FASB认为确认一个项目及有关的信息,应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的确认标准,而且应该在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两个前提下予以确认。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这个定义是基于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的。在事业单位筹资渠道多元化,业务复杂化的现在,原有支出要素定义不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遇到了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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