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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六大会计要素中“利润”要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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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2006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我国会计准则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国际化趋同的需要也日益迫切。本文通过对中外会计要素的比较,重点分析了设置“利润”要素是否合理,并提出了改进我国会计法规的意见。 关键字: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要素 利润 一、引言 会计要素问题是会计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明确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2000年12月29日的《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各要素的概念、内容及相互关系的解释也处于含糊和矛盾状态。直到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未改变六项会计要素,只是对各要素的定义、分类及特征、确认等做了微小的调整。这样会给会计教学和会计工作增添不少困惑,也会影响我国会计实务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国内很多学者对会计要素的研究也众说纷纭,但至今会计法规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就此从“利润”要素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谈谈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二、中外会计要素的比较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包括六个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9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确定为资产、负债、产权、收益和费用五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5年12月发表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会计核算对象要素划分为十个,即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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