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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无形资产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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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无形资产的新准则在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仅就新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旧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新准则所作修订的合理性作了简单评价。 一、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 美国准则:美国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做出规定的主要是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研究和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该公告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财务会计准则第86号公告对此做出补充规定,对于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研发支出,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立就应该确认为资产,因此在美国除计算机软件研发支出外,其他研究与开发支出均作为费用确认。 我国旧准则: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基本依据美国的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它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且并没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6号公告那样的类似补充规定,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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