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物权制度模式对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
| |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这说明物权制度在我国趋于完备,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制度的宗旨在于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与效益。为实现这一目的,物权制度需要要明确界定主体物权,设定物权转移规则。物权制度作为法律必然会涉及到企业资产取得、出售等经济活动,因此,会计学界有必要分析不同物权制度模式对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差异,寻找会计上的解决办法,并力求使我国物权制度符合我国企业经济活动规律。 一、主要物权制度模式比较 调整财产权利与关系的法律制度有物权法与财产法两大类别(金可可,2005),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财产法,物权法为大陆法系所采用。物权法是产生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经过利益主体多次博弈的相对均衡的结果,物权立法合乎我国经济规律法律传统,物权法具备制度的经济功能,我国物权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效率原则(2005,林旭霞)。在大陆法系中对物权的客体和物权变动模式安排上也有所不同,突出代表的是《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于物权客体范围的选择将决定企业资产以及资产权利受物权制度规范的范围,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将影响企业资产取得方式和价值实现途径。资产作为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其取得与实现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产的确认及其计量,而资产是会计核算和管理的核心要素(龚光明,李晚金,2004),其他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都可以追溯到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只有解决了资产的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才能真正成为“有用”的信息,所以应该重点关注物权制度的客体范围与物权变动模式。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