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简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探索
|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且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一、目前采用的一般处理方法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公式①)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公式②) 如果公式②中前者大于后者,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公式③)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