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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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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并分别投资年度和投资年度以后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但该方法复杂烦琐,不易理解,实务中也难以操作。为此,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进行探索,提出简化处理方法,并予以案例解析。 一、具体简化处理方法 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来自上年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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