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 | 会计论文 免费小论文摘要:2006年新的会计论文 免费小论文《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其中就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做了新的会计论文 免费小论文规定,由此对其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有了新的变化,本文就此变化做了详细分析,希望对从事税务处理的工作人员做实际工作时有所帮助。 关键字:新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 纳税调整 在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主要差异在于:其一,会计上不确认交易损益,而纳税调整时应当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会计上确认的损益与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不同;其二,会计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有时与税法确认的计税成本不同;因而必须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或转让换入资产时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未同时满足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涉及补价与否和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还是以账面价值入账为约束条件,分析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一:甲木器加工公司决定以生产的账面价值为18500元的库存商品一张办公桌换入乙商场的库存商品一台打印机,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35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乙商场换入的办公桌作为库存商品进行管理。办公桌和打印机的公允价值都为60000元,并且计税价格都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一年后,乙商场将换入的办公桌售出,含税售价70200元已收存银行。假设甲公司和乙商场都未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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