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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北试点结果看我国增值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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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1日国家在东北地区八大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以来,有关我国增值税如何转型的争议就一直不断。 一、争议之焦:选择何种类型的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它国家所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企业投资过热,中央财力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严重弱化的情形考虑。但是,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的弊病,且目前中央的财力、我国的经济结构以及国际经济环境也今非昔比,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已经是时代的必然。 如果将消费型增值税设计为“完全型”,即将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所有固定资产,这在理论上是完美的增值税制,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但受到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严重制约。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的大多数国家,与货物交易一样,劳务交易也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而我国征收的是营业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必将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而在这种调整过程中,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都将面临不确定的税收收入分配体制环境。东部沿海地区为了保护既得利益,中西部地区为了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必将与中央政府展开激烈的税收博弈,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面临许多复杂问题。此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还将增加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这对营业税利益集团不产生制度变迁需求。我国营业税税收制度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等基础性行业实行3%的低税率,而目前我国32个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为8.36%,实行“完全型”增值税,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大幅度增加,这不仅有可能与我国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会导致这些行业对增值税的抵触情绪,影响税制改革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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