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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比较:会计信息监管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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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会计信息监管为视角,对中英美上市公司退市规则进行了比较。认为退市数量标准刺激了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必须通过非数量标准加强会计信息监管,保证退市规则的有效性。而比较研究结论也表明我国现行退市规则存在一定缺陷,进而从会计信息监管角度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监管 退市规则 比较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作法,其目的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退市规则本身蕴涵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是衡量退市机制是否公平与合理的准绳。有鉴于此,本文以会计信息监管为视角,选取成熟证券市场(美国和英国)的退市规则与我国进行比较,尝试从加强会计信息监管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行退市规则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与会计信息监管的联系:双向的互动 退市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或违反上市条件,暂时或永久停止其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退市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因不符合上市标准被证券监管部门宣布退市,这属于勒令退市;二是原来在多个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主动提出撤回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市场上的上市,这属于自愿退市;三是股票或资产被非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收购,从而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各国的退市规则一般都包含以下内容: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协议,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或不真实;社会公众股东数量减少,已达不到上市标准;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佳,如连续亏损;财务报告中不遵守规定的会计准则;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上内容又可以分为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两大类,前者是从量的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后者则是从行为角度衡量的退市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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