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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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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对企业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就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办费的核算范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二、关于筹建期的界定 要正确核算开办费还必须正确界定筹建期。《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筹建期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法上倒是有不少版本,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等等都有涉及,但这些都是针对税收作出的政策规定,如果财务上有更明确的规定,会计处理应当遵守财务上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第1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因此对于内资企业也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果难以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则可以依据税法规定“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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