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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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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企业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的情况,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在施行了一年后,财政部又于2001年1月18日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老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第7号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本文主要就新老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会计处理进行简单解析。 一、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方式发生改变。 老准则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代价(包括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和相关税费)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采用了两种计量模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公允价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但发生补价的新准则要求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发生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通过比较,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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