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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基本会计准则中利得与损失的改进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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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与“损失”概念在各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都有出现,但其内涵与外延却各不相同。2006年2月15日,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新基本准则”)中,首次将利得与损失正式引入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国际会计准则中相关概念的比较,明辨我国新基本准则中的利得与损失并探讨其改进与不足。 一、利得与损失——国际比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财务报表要素划分为十项,分别是:资产、负债、权益或净资产、业主投资、向业主分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利得和损失是基本的财务报表要素。收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包含利得。对收入界定采用的是“流转过程观(Flow Process Approach)”,将收入视为一种流转过程,着眼于经营活动中资产的转化或流动。利得(Gains)是指“某一实体除来自于营业收入或业主投资以外,来自于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于一切影响企业的其他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权益(或净资产)的增加” [①]。同样,费用也不包含损失。损失(Losses)是指“某一实体除因为费用和向业主分配以外,来自于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于一切影响企业的其他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权益(或净资产)的减少”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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