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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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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并以此希求股东价值取向的一体化、决策基础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和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名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具体试点企业有主要采用送股方式(由非流通股股东直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三一重工、金牛能源、紫江企业,采用扩股方式(通过上市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放弃)的清华同方。目前前述三家已顺利通过临时股东大会类别表决并实施方案;而清华同方的方案被流通股股东否决。200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又公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42家公司榜上有名,预示着改革将大规模开展。据悉,第二批试点企业解决方案多集中于送股、扩股、缩股(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比例缩减股份)。通过测算可知,此类方案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进行调整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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