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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的变化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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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包括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及38项具体准则的解释。由于此前发布的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因此,本次发布的应用指南对广大会计工作者有更强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对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针对具体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与现行制度规定进行对照,择要列举,抛砖引玉,以帮助广大会计工作者在较短时间内从总体上了解变化要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 一些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方法的重要变化 1.备用金。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将备用金作为现金核算(也可单设“备用金”科目核算,但应仍属现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 “其他应收款”或者单设“备用金”科目核算(但仍属于其他应收款)。 2.存货进货费用。行业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存货准则均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运杂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等,不计入进货成本,单独在经营费用中核算,这也是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核算与工业企业显著的不同。此次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不再作此区分,即执行新准则后,商品流通企业应执行和其他企业一样的进货成本核算办法。 3.短期投资科目取消。“短期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之差计入“投资收益”,因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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