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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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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摒弃了旧规范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从而导致新准则与旧规范在差异定义、收益确定所得税费用计算、亏损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新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 新准则 旧规范 比较分析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是依据 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的(以下统称“旧规范”)。为实现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国际趋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改变了旧规范中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对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本文以实例方式就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一些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差异的比较分析 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未来对税收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仅包括旧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还包括其他暂时性差异。期末,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就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就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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