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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准则导向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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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股市接二连三爆出蓝田股份、锦州港等造假丑闻的同时,美国也爆出了安然、世通、施乐等重大财务造假丑闻。对此,国内外社会公众、学者都在进行全方位地反思:为什么现有的制度安排不能有效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纳斯—奥克斯莱法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进行全面的经济分析。与此同时,在我国也引起了一番争论。本文拟从会计准则实际运用效果的角度,分析采用原则导向或规则导向的原因及其对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启示。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差异 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与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究竟有什么区别?美国会计学会(AAA)举了一个例子来描述: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规则导向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价值全部提完以前,每年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0%计提折旧”,这样的规定确定无疑,没有留出判断和争论计提折旧金额的空间,使不同的公司和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的会计处理具有了一贯性和可比性。然而,它却不能反映出不同时期或不同公司的不同经济活动的本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规定“每年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的经济损耗计提折旧”,这样的规定要求执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它反映了财务报告的根本要求,但在执行时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而且会产生缺乏可比性和一贯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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