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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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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租赁会计准则的制定是我国会计核算领域的一大进步,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异同的比较,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关键词]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1]7号《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该准则规范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为我国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指出了具体操作方法,但笔者认为此准则还存在缺陷和不足,本文拟将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IAS17)作比较分析,并提出对租赁准则的一些改进意见。 一、关于租赁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租赁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并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应受无形资产准则的制约。而IAS17认为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同其他资产的租赁一样,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对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的不同归类,源于各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差异。IAS秉承西方国家土地私有的法律理念,在法律上将土地视为不动产,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土地的租赁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承租人不可能通过租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可能出现融资租赁土地的情况,而即使是土地的经营租赁,也不适用于租赁准则。因此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无形资产准则制约,但在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将出租人纳入准则规范之列,而没有涉及无形资产承租人。这使无形资产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为弥补这一空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笔者建议借鉴IAS,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租赁协议的经济意义,将其在租赁准则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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