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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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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出现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要求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建立追求效率、视公众为客户、有事业心有预见性的政府。这促使我国应对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重新予以思考。受托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体现为行政上的公共责任和会计上的受托责任相互融合。公共责任是受托管理国家的统治集团及其成员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自己职责的义务。完整的受托责任应包括管好、用好财产的责任和说明怎样管理、使用的责任两方面。在我国,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各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运用公共资源,各级政府又委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受托经营管理者实施管理,因而受托方(各级政府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就负有受托责任。本文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预算会计进行如下审视。 1.会计对象。现行预算会计以预算资金运动为对象,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由于政府资金运动的范围拓宽了,并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致一些政府资金运动未能得到全面反映。这主要表现在:缺少对政府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反映;没有对国有股权和有价证券形态的政府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没有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状况。要想科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主体的受托经管责任,政府会计应该反映整个预算资金运动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国有资产、对内对外债权债务等,即会计对象应扩展为政府负责管理的价值运动。这必然涉及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的关系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政府会计,没有充分认识预算会计与政府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而是以预算会计代替政府会计,甚至将二者相混淆。事实上,应将预算会计扩展为政府会计,因为预算会计是政府会计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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