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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的会计核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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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来,截至目前已有二十多家金融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关闭、撤销,一些被撤销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健全,对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等不良金融机构及时采取关闭、撤销乃至破产等强制市场退出措施,既是加强金融监管、维持金融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真正在金融领域完善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在第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战略要求。而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时的会计核算制度缺位,因此,如何准确、客观地对清算中的金融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与一般企业的清算相比,金融机构的清算虽然在会计假设方面类似,都是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持续经营不再适用、以清算期间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发生很大变化,但金融机构的清算更为复杂。 (一)不同类金融机构业务差距大,会计核算复杂。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企业,不同类金融机构间业务相差大,涉及会计科目众多,在清算中难以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而且金融机构的经济业务种类多,涉及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证券买卖、租赁等业务,会计核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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