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 会计论文 教育论文下载近几年来,我国无论是在法律界、会计界,还是在这两个学界之间,对注册会计师的会计论文 教育论文下载民事责任问题都展开了全方位的会计论文 教育论文下载探讨,但主要是在一些特别法规(如《会计法》、《公司法》或《证券法》)中进行界定,而较少进行系统的、综合的研究。本文拟介绍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代表性的理论,并提出其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契约说 从总体上看,德国倾向于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纳入专家责任的范畴进行研究,大体形成了以契约说为主体、侵权理论为补充的理论体系。在以德国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1.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未受第三人的直接委托,也可以间接推断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缔结了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其成立要件包括:第一,信息对受领者有重大意义,受领者意图将信息作为实质性决定的基础;第二,信息提供者认识信息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将之作为受领者决定的基础这一事实;第三,信息提供者具有该信息的专门知识,并受特别委托提供信息且对信息提供有利害关系。 2.具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说。 这种观点认为,具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不是指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契约债务人有给付请求权,而是指第三人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被纳入保护领域。例如,基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会计师事务所甲向相对人B提供了不实信息,该信息经B传给第三人C,C因信赖该信息而遭受损失。尽管甲与C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甲对第三人C无注意义务,但可以理解为甲不仅向B、同时也向C提供信息服务,应负不实信息所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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