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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益理论与传统收益确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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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益指标是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会计信息。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是传统收益确定模式的重要支柱。全面收益突破了实现原则,更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并在会计确认中坚持了适当稳健的原则,有利于提供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可靠信息。 关键词:全面收益;实现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传统会计学观点,收益又可称为利润或盈利。一些西方会计学者认为,收益应是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的净增加,因此可用资产的增减来定义收益。这样,收入可表现为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费用可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提出了盈利和全面收益两个不同概念。根据FASB的观点,盈利是指现行会计实务中的净收益,全面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前者是已实现的,后者是未实现的)。如果会计对全部资产和负债都用历史成本计量,则全面收益等于传统会计收益。 一、传统会计收益确定模式 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是传统收益确定模式的重要支柱。 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在持有过程中保持账面价值不变。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后,可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逐期转为费用,因此可以说,费用就是已经耗费的历史成本。按历史成本记录和报告各项交易已成为会计惯例,原因在于,历史成本是各项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可以验证的客观依据,比较可靠,便于确定和核对,而且由于不考虑资产价值的变化,也可以减化核算工作量。历史成本原则并非完美无缺。由于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考虑资产价值的变化,当发生通货膨胀或在物价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已经入账的资产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会发生很大偏离,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已经入账的资产价值转为费用,既不能如实反映资产价值,也不能恰当地计算确定企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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